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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感情存有期間為家庭生活需求而欠下的債務,則要視作共同債務,即便離婚,彼此也都是有著共同承擔的義務。而在婚前夫妻一方所欠下的債務就得看具體情況來判斷。
第一:婚前夫妻一方由于生意或是其他方面欠下的債務,離婚后應對其個人承擔。假如債務人想向債務人的配偶所需債務,那么首先要做的是舉證,用確鑿的證據證實借款人婚前所借的債務時用以婚后雙方的生活,其配偶享用到了這筆債務利益。如不能證明,離婚后債務人沒法向債務人的配偶規定擔負還款義務。
第二:夫妻雙方離婚后,屬于一方婚前債務的,另一方也將需要一定的證據來證明這筆負債與自己無關。一個則是欠債配偶與債務人簽署的借貸協議,上面會有借款時間,證明是婚前的借貸行為。一個是舉證對方欠債為其自己使用,自己并未得到其中權益。
第三:在夫妻關系存在期內,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,而且沒有用以夫婦共同的生活,那么另一方也無需承擔還款的責任。自然證據必須確鑿。
第四:若是在婚前的債務償還上彼此在婚后有約定或是協議,證明這個負債必須兩個人共同償還,那么就算債務人的配偶未在這筆債務上得到任何權益,離婚后也要按照約定來償還。
第五:離婚后協議中未涉及債務償還難題,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按照財產分割比例來分配償還責任。
第六:有關住房貸款債務償還,離婚后房子的所屬者將擔負償還責任。